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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. 本學程學生入學後所選擇之指導教授需為本學程之師資。
    2. 本學程學生應自甲乙雙方各選一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。
    3. 國衛院師資需為高醫合聘才可擔任學程學生主指導教師。
    4. 雙方指導教授最晚於第二學年10月結束前選定,選定後將簽署「指導教授同意書」,正式確認教授與學生之間的權利與義務。
    5. 若學生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選定指導教授,則無法繼續修習本博士學位學程,獎學金亦終止。
    6. 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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